(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
a)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主管部门。
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c)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期间,排污单位相应排污设施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2、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 GB 14554、GB 16297中的要求执行,待化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及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产生的化学清洗污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c)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
d)磷肥、复混肥料工业废水应尽可能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