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有组织排放:a)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主管部门。b)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c)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期间,排污单位相应排污设施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内容。d)干燥系统热风炉燃料应采用低硫燃料气。
2、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 GB14554、GB 16297及DB44/27中的要求执行,待化肥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a)露天堆放物料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措施。b)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及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物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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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b)设备、管道检维修过程产生的化学清洗污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c)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排口排入外环境。d)复混肥料工业废水应尽可能回用,减少废水外排量。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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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以在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时,在“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栏目填报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要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 1088—2020)为准。2、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排污单位应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4、若国家、广东省有新的环境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请在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5、企业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6、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等文件进行规范化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1995)。7、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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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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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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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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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设置废气污染物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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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至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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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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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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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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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001、DA002、DA003、DA004四个排放口需加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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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至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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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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