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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实际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a)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生产单元按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 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燃料:每班记录 1 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3)废水处理设施应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4)固体废物应记录收集情况、处置情况、贮存情况等。 b)非正常情况: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设施名称、非正常起始时刻、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和冬防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各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b)非正常情况 排污单位开停炉、设备检修等非正常情况信息按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内容应记录非正常(开停炉)工况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并按生产设施与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具体情况。生产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浓度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天。 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 制定管理计划和记录管理台账。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 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1)危险废物 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 b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c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a每发生一 次记录一 次; b每发生一 次记录一 次; c每发生一 次记录一 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施分级管理。附表 1 至附表 3 为必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所有产废单位均应当填写。附表 1 按年填写,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 1;附表 2 按月填写,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附表 3 按批次填写,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均应当如实记录 (二)附表 4 至附表 7 为选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附表 4 至附表 7,根据地方及企业管理需要填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具体适用范围和记录要。填写时应确保固体废物的来源信息、流向信息完整准确;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三)产废单位填写台账记录表时,应当根据自身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从附表 8 中选择对应的固体废物种类和代码,并根据固体废物种类确定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 按照批次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