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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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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环境 信息, 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2.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 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中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1.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 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 披 露 报 告 和 临 时 环 境 信 息 依 法 披 露 报 告 ;2.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 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自行监测数据等; 其中, 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 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 排放方式等信息。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