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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70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 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b) 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 对于主要排放口应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一般排放口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并达标排放。 2) 环保设施应优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3)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查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 4)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5)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c) 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1) 硅砂、煤粉、膨润土等粉状物料应采用袋装或罐装等密封措施并储存于储库、堆棚中。生铁、废钢、焦炭和铁合金等粒状、块状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 2) 粉状、粒状等易散发粉尘的物料厂内转移、输送应采取密闭或覆盖等抑尘措施。 3) 冲天炉加料口应为负压状态,防止粉尘外泄。 4) 孕育、变质、炉外精炼等金属液处理工序,以及浇包、渣包的维修工序产尘点应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5) 落砂、清理(去除浇冒口、铲飞边毛刺、抛丸等)、砂处理工序应设置固定工位或工区,并采取抑尘措施或配备集气、除尘装置设施。 6) 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卸灰口应采取密闭。除尘灰采取密闭措施收集、存放和运输。 7) 对无法设置集气设施的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生产特殊尺寸铸件的浇注、落砂和清理工序应采用封闭措施;无法采用封闭措施的,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8)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9) 环保设备故障时,对应产污工序应及时停产,熔化设备在当炉熔化完成后停产。 10) 打炉作业应采取集气、密闭或其他抑尘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 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 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 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 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值计、液位计等应定期校验和比对。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a)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应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d) 属于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等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 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等要求设计、运行各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排污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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