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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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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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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应记录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竣工环保验收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1。 (1)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设施编码、生产设施规格参数、产品种类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2。 (2)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废气治理设施名称、编号、排气筒高度、排放口位置、是否安装在线监测及在线监测指标:废水治理设施名称、编号、处理工艺、排放去向、排放规律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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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 ,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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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电子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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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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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废气 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标况烟气量、氧含量、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浓度、监测浓度(实测)、监测浓度(折算)、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11。 b)废水 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废水类型、出口流量、污染物项目、出口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说明超标原因。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 中表C.12。 c)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应按批次记录收集日期、固体废物来源、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是否属于危废等,并记录出库日期、固体废物去向、处置量以及委托单位名称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13。 d)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 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信息应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等。 e)噪声监测要求 按自行监测方案要求进行噪声检测,明确检测点位,执行标准,记录检测实际时间,等效声级等,评价监测结果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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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应按照HJ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h。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应参照表11、表12、表13和表14确定自行监测频次,地方根据规定可相应加密监测频次。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锅炉废气自行监测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执行。对于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填报的产排污环节明确废气污染物监测指标及频次,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1次/年,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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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电子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危废台账原则上按要求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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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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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要求的,可根据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生产内容、生产规律等确定。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包括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固废收集处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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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 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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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电子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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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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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应记录运行状态、燃料消耗量、产品产量等。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班次记录,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4。原辅材料应记录名称、来源地、种类、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为危险化学品,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5。 (2)燃料信息应记录种类、用量、成分、热值、品质。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报表,应填报一次购入能源和二次转化能源,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表C.6。 (3)非正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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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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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电子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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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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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班次分废气、废水分别记录设施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废气治理设施、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表记录内容可参见附录C中表C.8、表C.9。 (2)涉及DCS/PLC控制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每周记录一次,保留彩色曲线图,注明生产线编号及各条曲线含义,相同参数使用同一颜色。根据参数的变化区间合理设定参数量程,每台设备或生产线记录期内同一参数量程保持不变。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脱硫曲线应包括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SO2浓度(实测)、总排口SO2浓度(折算)、烟气出口温度等;脱硝曲线应包括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NOX浓度(实测)、总排口NOX浓度(折算)、脱硝设施入口氨水/尿素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等;除尘曲线应包括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颗粒物浓度(实测)、总排口颗粒物浓度(折算)、烟气出口温度等。 (3)非正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中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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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污梁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6)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 c)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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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存储:应将纸质台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等保存介质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电子存储:应存放于电子存储介质中,并进行数据备份;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保存;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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