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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至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夜间不生产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落实应急减排相关要求。3、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有组织排放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c)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d)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e)涂装生产线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喷涂室应设有效的密闭排风系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须经由密闭排气系统收集或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鼓励喷漆室采用循环风技术。f)鼓励整车制造排污单位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 80%;对喷漆废气建设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g)废气燃烧装置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h)涂装车间电泳、调漆间、点补室、总装车间补漆室产生的有机废气,总装车间着车测试产生的汽车尾气,在正常工况下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i)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无组织排放a)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可能在密闭工作间进行,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b)对于全钢客车车身、全钢车架焊接烟尘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c)对于发动机、变速箱等的机加车间,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含油雾废气集输、净化装置。机械加工车间如采取全空调送排风系统,且外排废气均采取了净化措施可认为不存在无组织排放。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b)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 规定一致。c)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d)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e)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未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废水处理设施不得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未纳入土壤重点监管单位无需明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排污单位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备案。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自行监测要求执行,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监测频次及要求的,应从严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GB18958,GB18599、GB18466、HJ/T 301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或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指南发布之后,从其规定。 3、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4、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设置排污口。自发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 5、排污单位自身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6、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存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废水、废气运行管理要求应满足HJ 1033-2019要求。 7、排污单位应按照HJ 1033-2019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8、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错峰生产等保障措施的要求。9、根据《关于做好废水直排环境工业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聊环委办【2020】8号文件要求,做好废水直排环境企业和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确保出水水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V类水标准。10、“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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