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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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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参照附录 E 进行编制。年执行报告应包括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和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汇总表应包括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等内容;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排污单位可依据本标准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简化要求,适当简化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年报 金属铸造工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为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至少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流程参照 HJ 944 执行。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