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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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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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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记录内容参见附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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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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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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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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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情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主要产品产量,涂料、胶黏剂、固化剂等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数据。b)产品产量∶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 记录名称、用量、主要成分含量、含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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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运行状况∶ 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 1天记录。 c)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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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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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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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见附表 A.4。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见附表 A.5。
3)废水处理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设施及回用设施四部分,分别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及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见附表 A.6。
4)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产生环节、处置去向等,参见附表 A.7。
5)活性炭更换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产生环节、处置去向等。
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记录内容参见附表 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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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
3)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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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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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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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 373、 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A.中表 A.9~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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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情况:1次/监测;
2.异常情况:1次/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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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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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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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 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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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 1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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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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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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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污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建立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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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的固体废物每存储一次记录1次。 2、产生的固体废物每处理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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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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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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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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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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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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