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 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 1124—2020)附录 A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大气环境管理。
2、废气
a)源头控制
1)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涂装工序源头控制措施应满足环大气〔2017〕121 号、《环大气〔2019〕53 号等文件要求。
2)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3)鼓励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规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辊涂、高压无气喷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4)鼓励排污单位在喷漆工位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确保洗枪、机器自动喷涂工作过程中废漆和清洗废溶剂的有效回收。回收的废漆和废溶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b)有组织排放
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
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4)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应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鼓励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结合 自身生产特点,喷漆、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漆、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漆、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5)废气燃烧装置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
6)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7)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c)无组织排放
1)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以及转移和输送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 GB 37822 和环大气〔2019〕53 号规定。
2)涂胶、涂覆、固化成膜等(除工程机械、钢结构大型工件室外涂装作业区外)使用含 VOCs 物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操作应在封闭设备或密闭空间中进行,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淋涂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对于浸涂和辊涂工艺,如采用溶剂型涂料,在不进行涂装作业时,应将槽液(涂料及稀释剂)保持在密闭容器内。
4)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 1124—2020)附录 A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水环境管理。
a)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b)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c)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涉及一类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地下收集、输送管路宜采用地上明管或架空管路。
d)推广采用无磷磷化剂、无镍磷化剂、无铬钝化剂、低氮脱脂剂等环保材料,降低废水一类污染物及磷酸盐的排放。
e)推广使用逆流漂洗、电泳超滤反渗透等节水技术,降低废水排放量。
f)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g)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h)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HJ1124-2020)中附录A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2.排污单位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3.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HJ1124-2020)中附录A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2.固体废物不允许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合理的贮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洒落和混入的情况。3.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按照GB18597相关要求进行防渗、防漏、防淋、防风、防火等措施,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贮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环境保护图像标识。5.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等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3.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形,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延续、变更、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4.排污单位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地下水、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秋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污染防治和管理要求,按《黄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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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