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主要是污水处理站废气,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 GB 18466 确定。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站废气许可排放限值根据排放形式进行区分,无组织排放的浓度限值按照 GB 18466 确定。采用二级或深度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味处理。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医疗污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8466 中的表 2 确定。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c)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 24-36 h。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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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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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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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