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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 生产运行情况: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生产时间、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 2. 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名称、使用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时间等; 3. 燃料:记录名称、用量、低位热值、品质。 1. 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2.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3. 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情况下: 1.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包括吸附装置、冷凝器、催化氧化器、热氧化炉、吸收塔等):运行时间等; 2. 废气处置设施相关耗材(包括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使用量等管理信息; 3. 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4.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时间。 异常情况下: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排放浓度、排放去向、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正常情况下: 1. 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2. 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原则上以7天为周期截屏; 3. 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与自行监测要求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频次记录。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