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8 至
1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夜间不生产。北侧、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一、加强源头替代,在满足产品质量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采用水基型胶粘剂;二、使用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的,应满足以下要求:1、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在密闭的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收集措施 ,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2、各生产工艺对应的帮底装配单元,刷处理剂、胶粘剂等操作应采用围闭式集气系统或局部集气系统,将废气经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收集处理设施;3、废气处理设备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的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及时更换活性炭;4、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5、溶剂型胶粘剂、处理剂等含VOCS的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仓中,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废弃的溶剂桶在移交处理前应密封储存。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DA004、DA016、DA024、DA017、DA001、DA021、DA013、DA018、DA005、DA007、DA011、DA025、DA026、DA027采样位置未达到HJ/T397-2007里5.1.2条要求,监测时应适当增加监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1 手续不全 在期限内完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并报送生态环境局审批,整改完成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0-08-13 至 2021-08-12
3 其他-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在期限内完成废气排放口的规范化设置,整改完成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0-08-13 至 2021-08-12
2 不能达标排放 在期限内完成废气治理设施的安装,确保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整改完成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2020-08-13 至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