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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60 50 1次/季度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a)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回转窑点火升温过程中,在分解炉温度达到 850℃时,SNCR 脱硝设施应投运。b)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电除尘器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等装置。c)原料中有机硫、硫化物硫含量较高的排污单位,应采用窑磨(立式生料磨)一体机,并尽可能延长生料磨运行时间;优化工艺,使物料在预热器、分解炉、水泥窑内均匀分布,控制合适的硫碱比。在以上措施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时,应采用干法、半干法或湿法脱硫措施。d)氮氧化物控制应在优化燃烧器设计、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技术和精细化操作的基础上使用 SNCR 脱硝技术,采取提高氨水雾化效果、稳定雾化压力、选择合适的脱硝反应温度以及延长脱硝反应时间等措施,从而提高氨水反应效率和降低氨水用量,减少氨逃逸。其他控制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固体废物贮存和预处理设施、运行操作技术要求和水泥产品污染控制要求等应符合 GB 30485、GB 30760 以及 HJ 662 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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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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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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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应急等非正常工况处理处置一般按经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做好主要生产设施、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含废气、污废水、雨水排放口)、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危废废物贮存场所(含危废暂存间)、危险品贮存场所、噪声源等环境保护图形标识设置;后期环评变更、竣工环境保护自验收、应急预案修订、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清洁生产审核等依法开展,及时纳入排污许可证;后期排污许可证存在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情形的,依法办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管控措施;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信息公开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