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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7 至
23
23

0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一、印刷废气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二、废气排放管理要求:1、有组织排放 a)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 VOCs 物料的印刷机、烘干、复合机应该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将有组织废气收集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b)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1)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的治理设施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2)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工艺过程废气通过收集处理后经过高度不低于 15 米的排气筒排放。 3)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4)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5)所有废气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6)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7)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无组织排放 a)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 VOCs 物料的贮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要求适用于GB 37822。VOCs物料的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b)油墨、胶粘剂等 VOCs 物料的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封。供墨、调墨配胶、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 VOCs 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系统。对于只能采用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清洗废水产生量约为8.1吨/年,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不外排。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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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一、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二、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行大气,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预防措施等文件的污染防治要求。三、根据《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完成补充登记相关工作和落实相关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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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