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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对于防渗、防泄漏等污染治理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无变化时1次/年;有变化时及时记录。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况: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等。 1)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2)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3)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4)原辅料:名称、用量、硫元素占比、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如有)。 5)其他:用电量等。 b)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日记录。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非正常工况期记录1次。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运行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 2)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b)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记录,每异常情况期记录1次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1)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2)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 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3)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4)排污单位应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排污单位应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废气监测频次一致。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按天次记录,厂区洒水降尘次数、原料库等场地遮盖情况、是否出现破损等。在特殊时段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产废单位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规定的频次记录。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
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台账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