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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厂界噪声每季度监测一次
频发噪声 - -
偶发噪声 - -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2.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如实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4.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巡检、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按产污环节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6.其他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土壤防治要求: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其他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鲁环审〔2013〕168号、滨环字[2016]157号 中各项要求。 2、自行监测要求以相应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准,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监测频次及要求的,应从严执行。 3、《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以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4、严格落实各年度错峰生产调控方案。 5、遇特殊天气状况,应根据《滨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公司限产、限排或停产等措施。 6、除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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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