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a)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含往复式喷涂箱)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 VOCs 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1)调漆、调胶等;
2)涂装、施胶、流平、干燥、辐射固化工序等;
3)喷枪清洗。
b)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和维护过程:
1)加强浸涂、辊涂、淋涂、喷涂、流平、干燥、辐射固化等工艺过程以及设备清洗过程废气的密闭收集;加强打磨颗粒物、木工车间颗粒物的负压收集。喷漆室设计除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湿式或干式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应满足 GB 14444 中的要求。对于只能采用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 GB/T 16758 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 16758、AQ/T 4274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3)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a)源头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及输送过程应保障包装容器具有相应的耐腐蚀、耐压、密封性能,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或泄漏。
b)防渗控制:原辅料储存区、危废贮存设施、污水治理设施等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管道、储罐等应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提高风险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发生环境应急事件期间要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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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