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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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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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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排污单位名称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如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同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设计生产能力等。
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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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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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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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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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等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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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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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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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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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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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 1 天。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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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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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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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时段、核算时段内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管理信息包括名称、时间、采购量、回收量(回收方式)、库存量、主要成分含量(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重金属)。
燃料:记录名称、用量、低位热值、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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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b)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
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记录。
c)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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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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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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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包括吸附装置、冷凝器、催化氧化器、热氧化炉、吸收塔等)记录设施规格参数、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
2)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处置设施相关耗材(包括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记录采购量、处置量等管理信息。
3)无组织废气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
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记录型号、主要设施规格参数、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处理方式、耗电量、药剂情况等。
5)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运行管理信息记录产生环节、处置去向等。
b)非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信息按工况记录,每工况期记录一次,内容应记录起止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终止时刻、排放浓度、排放去向、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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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
原则上以 7 天为周期截屏。
3)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
式的,每班次记录 1 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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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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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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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要求,记录以下内容: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是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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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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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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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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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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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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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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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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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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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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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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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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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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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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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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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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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1,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产生环节、污染特性等。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1.2、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2,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3、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3,记录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4、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4至附表7,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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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次/年2、1次/月3、1次/批4、按日或按班次、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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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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