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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18
18
至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5 45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规范运行生产设施和废水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2、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届时以地方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具体要求为准)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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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根据<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丹东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的通知>(丹环发[2018]166号)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屠宰行业需安装含总氮、总磷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企业需安装含总氮、总磷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东港市环保局加强监管,若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改,丹东市环保局将依法撤销该企业排污许可证. 2018-12-21 至 2019-04-30 是
批建不符,但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 企业实际年屠宰量与环评验收不符,企业需重新进行环评验收 2018-12-21 至 2019-03-31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