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信息亭)。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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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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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八、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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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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