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管理文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关注最新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管理文件等要求,按规定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排污单位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排污单位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按规定落实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减排措施。
4、应严格落实对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地方环境管理要求中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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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管理文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关注最新的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管理文件等要求,按规定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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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或者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落实如下要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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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并按规定进行跨省转移。
2.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满足水处理行业技术规范、环评及批复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确定污泥属性并合理处置。
3.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GB 15562.2、GB 18484、GB 18597、GB 18598、GB 30485、HJ 2025和HJ 204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包装容器应达到相应的强度要求并完好无损,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仓库式贮存设施应分开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裙脚,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贮存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4.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还应符合GB 15562.2、GB 18599、GB 30485和HJ 203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焚烧处置设施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贮存场、填埋场应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等。
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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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指南等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科学合理设置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并开展自行监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造成地下水污染。对报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按相应技术标准等,及时封井或者回填。对已建成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立台账信息并保证日常运行、维护。
2.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结合国家及地方环境管理要求,若纳入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名录,应核实新污染物名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新污染物监测要求,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新污染物控制措施要求;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3.企业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自行监测、记录台账,并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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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 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文件执行。
1.按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采样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分析记录、质控记录等内容;做好自动监测运维记录。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应记录监测期间排污单位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包括停机、启动情况)、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料使用量、取水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运行状态参数、污染治理主要药剂消耗情况等。日常生产中上述信息也需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2.按要求建立完整的监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数据报告,保存监测期间生产记录、第三方监测的委托合同、承担委托任务单位的资质和单位基本情况等资料。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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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