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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要求开展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或工艺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 (2)排放运行管理要求 ①针对要产污环节废水处理设施、渗滤液集液井(池)、填埋库区,应加强落实环评报告、批复要求相关措施和排污许可证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要求相关内容,确保氨气、硫化氢、臭气、颗粒物、甲烷污染物达标排放。 ②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安装吸附装置的应及时更换吸附材料,保证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应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③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或设施应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的无组织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颗粒物、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④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卸料口应设置局部吸风装置,将气体收集处理后排放。 ⑤渗滤液储存池和调节池宜采取封闭措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可投放除臭剂,或加罩、加盖密封,或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⑥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分区、分单元进行填埋作业;填埋作业时应减少垃圾的暴露面积,缩短垃圾暴露时间;垃圾进场后应于当日完成摊铺、压实、覆盖工作;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全部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 ⑦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填埋作业区设置可移动喷雾除臭系统并定期进行喷洒。 ⑧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⑨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生产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因事故和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管理台账,并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②应进行废水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不得设置未纳入监管的废水排放口。 ③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④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还应满足GB 16889中的相关要求。 ⑤废水排放口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应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应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暂存场所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3)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执行。 (4)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 GB15562.2、GB18597、GB18599、HJ2035 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2020)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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