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 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2.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 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 清灰装置。 3. 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 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4.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大气污染源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 挡板铅封。 6.3.2.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 应增加待宰圈清洗次数,增加废物的清理频次,保证通风;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2. 应适当增加屠宰环节的通风次数,及时清洗、清运;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3. 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的原料与产品不长时间储存、加强原料仓库通风并及时清理、产品及时分装进入带盖收集桶、运输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者使用天然提取物除臭剂喷洒加工车间和原料仓库;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4. 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 5. 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 6. 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应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3. 加热设施、蒸煮设施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 4. 屠宰企业应采用风送系统减少进入冲洗水中的污染物质。 5. 屠宰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屠宰成套设备,包括同步接续式真空采血装置系统、自动控温(生猪)蒸汽烫毛隧道、履带式U型打毛机、自动定位精确劈半斧等,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6. 肉类加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采用节水型冻肉解冻机,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7. 屠宰生产废水土地利用时应进行前处理,消除异味,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实施。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如果企业被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5、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6、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7、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8、 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0、若企业被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时,应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或者限产。 11、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12、自行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地方管理要求。13、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4、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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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