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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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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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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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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开展监测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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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10.4的要求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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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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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辅料:涉有毒有害原辅料的名称及使用量。 2)非正常工况: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产污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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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辅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1次/批。 2)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3)按照使用批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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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10.4的要求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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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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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 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 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 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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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实际发生次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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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10.4的要求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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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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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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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产生批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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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10.4的要求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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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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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情况):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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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情况1次/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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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10.4的要求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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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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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自行监测要求进行记录内容。待通用零部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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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单位的自行监测的频次要求进行记录。待通用零部件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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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10.4的要求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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