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a)涂料制造、油墨及其类似品制造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4 的规定,涉及树脂生产设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1572 的规定,其他行业在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发布前,执行 GB 37822 的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c)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d)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有毒有害废气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实现达标排放;严禁稀释排放。
e)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按照标准规定,设置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f)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g)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照 GB 37822 规定执行。
h)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i)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j)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
k)排放臭气的相关工段应采取除臭措施,降低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l)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源头控制: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要求。
b)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c)操作规程: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废水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请各排污单位领证后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管理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hb/login),填报基础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并在系统提交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和频次开展监测并如实填报监测数据。(咨询电话:陈永龙82298162,罗小玲82111855)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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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