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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至

至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有组织排放 主要针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主要针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e)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包括: 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固体物质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泄漏检测装置,阴极保护系统等防腐蚀装置,定期对渗漏、泄漏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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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手续不全 本项目,始建于1976年,于1996年改建,由于历史原因未办理环评手续,尽快办理环评手续并取得环评批复。 2020-07-23 至 2021-07-22 1.即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 2021年6月22日前提交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3.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保措施要求。 是
其他-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按规定设置DW001号废水排放口/DA001号废气污染物排放口。 2020-07-23 至 2021-07-22 1.即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前,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粤环〔2008〕42号)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及时报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2021年6月22日前提交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是
不能达标排放 升级改造现有废水治理设施,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2020-07-23 至 2021-07-22 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整改期间,制定废水治理设施改造方案,对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及时调试并投入正常运行,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