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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2.在省级/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 公开时间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公开内容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公开内容应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执行报告。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企业提交执行报告之后 季度及年度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时间执行。 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执行。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生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