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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 1.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c)自行监测执行情况;d)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e)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f)信息公开情况;g)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h)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j)结论;k)附图附件。 2.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3.年度执行报告中工业噪声内容应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包括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附图附件等。 4.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不按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年报 年度执行报告每年报送1次,每年年度报告于下一年1月底前报送。对于持证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年年度报告,当年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报告。
(1)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包括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其中,季度执行报告还应包括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 (2)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季报 季度执行报告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