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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行,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应尽可能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 c)加强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施隐患,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d)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记录、设备部件更换记录、脱硫副产物质量及处置去向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等,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e)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行业排放标准中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表 8 规定。 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宜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类收集和处理,循环利用,水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排污单位应建设足够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池,确保工业废水和厂内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c)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外排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d)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e)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完毕后同时投入使用。 f)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g)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满足相应废气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 h)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关要求收集处理处置,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后执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5、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6、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7、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8、 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0、若企业被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时,应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或者限产。 11、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12、自行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地方管理要求。13、发放排污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点开监测记录,保存自行监测方案,按月填报自行监测数据。14、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5、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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