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其他许可内容

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项目东、南、西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生产时段: 09:00-12:00,13:00-18:00;夜间不生产。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有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 采样监测平台。b)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 理方案》执行。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密闭、封闭措施的界定可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1)物料储存。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2)物料输送。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粒状物料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3)工艺过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 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 5085进行鉴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理应满足GB 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18597的相关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其他许可的内容
/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