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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3、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信息亭;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重新申请、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事项办理完毕后即时公开;2、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前信息公开;3、企业提交执行报告之后;4、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5、企业存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对已披露的环境信息进行变更情形时,公开时间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应该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2、纳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1、排污单位公开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 24 号)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试行)》执行;2、涉及国家秘密的排污单位按照保密规定执行;3、如有其它紧急需要上报的信息,企业应配合环保部门完成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