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其他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排放限值,所排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1、废水须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以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2050-2017)标准后排放,排放量不得超过50吨/日,处理后废水尽量循环使用。
2、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3、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5、喷漆废水和喷淋废水(总产生量不大于9.6696吨/年)不得直接外排,必须建设固定废水收集池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按规定将有关委托合同报我局管理所备案。
6、废水收集设施场所应当按有关要求建设,悬挂拉运操作规程及标示,并建立完整的废水转运台账,如实规范记录小废水拉运信息并定期汇总成环保管理档案。
7、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将工业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的,应当在收集、贮存工业废水的场所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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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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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