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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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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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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环评及批复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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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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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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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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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应按批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生产设施、运行状态、投料量、产品产量等。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E 中表 E.1。
排污单位应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量、库存量、出库量、纯度、是否有毒有害等信息。燃料应记录采购情况、燃料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填报二次转化能源。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E 中表 E.2 与 E.3。
非正常工况记录信息
应记录锅炉起停时段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起始时刻、非正常恢复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E 中表 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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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记录,以月度进行统计汇总。非正常工况: 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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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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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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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停运时段、药剂投加时间及投加量等。
废水处理设施包括预处理、综合废水处理、中水回用处理设施三部分,记录每日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进水水质及水量、回用水量、出水水质及水量、停运时段、药剂投加时间及投加量、污泥含水率、污泥产生量、污泥外运量等。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E 中表 E.4、E.5。
噪声: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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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记录,以月度进行统计汇总。
噪声: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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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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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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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HJ/T 373、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
记录内容参见附录 E 中表 E.7、表 E.8。
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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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监测频次及时进行记录。
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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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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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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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记录内容需求,进行增补记录。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 (试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等文件要求记录企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a、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求建立入库台账:入库时间、种类、危险废物代码、数量、交接人;出库台账,要求内容:出库时间、种类、危险废物代码、数量、联单编号、交接人、接收单位名称等。严格执行严格落实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每转移一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应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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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每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危险废物台账,1次/入库出库或转移批次时随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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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危险废物台账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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