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一)加强恶臭污染物的治理,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宜采用设置顶盖等密闭措施,配套建设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二)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一)进入水处理排污单位的废水必须达到接管要求后方可进入。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水处理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二)严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需满足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与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
(三)厂内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应按要求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五)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六)做好厂内雨污分流,加强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收集处理,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七)直接排放的水处理排污单位,应同时满足入河排污口审批文件中相关运行管理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严格按照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一)水处理排污单位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GB18918要求。
(二)排污单位应收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有效的稳定、减容、减量的处理。
(三)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处理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
(四)排污单位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记录污泥产生、处置及出厂总量,并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五)污泥暂存间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该采取防渗措施。
(六)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的,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八)处理后的污泥农用的,应满足GB4284要求。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相关要求。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请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32号),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一是依承诺按证排污;二是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三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四是按期提交季度执行报告和年度执行报告,其内容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HJ 978-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五是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环评要求建设完善废气治理设施。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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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