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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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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自行监测等。 1.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2.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