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注塑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印刷废气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2022)以及《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要求,其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要求;厂界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厂区内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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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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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 GB/T 50087 和 HJ 2034 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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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