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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1)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
(2)工业噪声内容应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包括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附图附件等。
(3)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4)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违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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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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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池工业》(HJ967-2018)章节“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章节“7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章节“9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2)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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