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4、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 5、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6、结论;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8、附图附件要求 9、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固体废物执行情况,以及自行贮存设施合规情况等内容。 10、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相关要求,在执行报告中说明工业噪声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噪声相关内容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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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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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单位应于次年1月15日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2)执行报告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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