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污水处理站周界废气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污水站产生的气体污染物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检验科、实验室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及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2、采用二级或深度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味处理。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医疗废水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 预处理标准,废水排放量不准超过747.5吨/日,废水须经专用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3、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4、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 h。
5、新建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并做好雨污分流。
6、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检验化验、病理分析等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含汞废水、化学废液等,以及科研试验过程产生的废液、废水等,总产生量约为0.3t/d,需按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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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GB 18597 的要求。
2、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 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3、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HJ 421 要求。
4、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
5、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 GB 18466 要求进行监测。
6、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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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