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有组织排放 以生物质为燃料的机组配备高效除尘设施。必须按要求安装、运行、维护自动监测系统,并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排放情况开展连续监测。 企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火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过程监管。 ①取消或拆除烟气旁路 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现有火电机组须拆除烟气旁路,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旁路烟道挡板门应采用电动装置启停,并保存密封风机电流、旁路烟道开启度等信号。正常情况下旁路挡板应处于关闭状态,如旁路挡板开启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②除尘设施 各项参数数据范围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布袋除尘器滤袋应完整无破损。 ③脱硫设施 对石灰石-石膏湿法,吸收塔浆液 pH 值、浆液密度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对 pH 计、密度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对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喷钙尾部烟气增湿活化脱硫,要求脱硫剂料仓料位高度、给料泵电流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钙硫比应当符合要求。 对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要求脱硫剂料仓料位高度、给料泵电流须符合运行规程要求。 ④脱硝设施 对 SCR 脱硝工艺,烟温应达脱硝反应窗口温度(一般为320-350℃)。SCR、SNCR-SCR 脱硝设施氨的逃逸率应控制在 2.5mg/m3以下,氨的储运必须采取环境安全应急措施。催化剂如发生堵塞或腐蚀现象应及时更换。 对 SNCR 脱硝工艺,要求运行温度一般在 850-1100℃,NH 3 和 NO x比值在 0.8-2.5 之间,氨的逃逸率应控制在 8 mg/m3以下。 (2)无组织排放 火电企业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储煤场、输煤系统、油罐区、物料场、翻车机房、备煤备料系统、石灰石及石膏储存区、脱硝辅料区(氨罐区)、灰场等。 对于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石灰或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全封闭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石灰石卸料斗和储仓上设置布袋除尘器或其他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翻车机房在作业过程要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运行。输煤栈桥、输煤转运站采用封闭措施并配置袋式除尘器。对原煤或物料破碎、磨粉产生的粉尘要进行有效收集。氨罐区应设有防泄漏围堰、氨气泄漏检测设施。氨罐区应安装氨(氨水)流量计。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火电企业中的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优先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对于未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经过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的三级标准限值。 工业废水主要包括化学水处理系统酸碱再生废水、过滤器反洗废水、锅炉清洗废水、机组杂排水、输煤冲洗和除尘废水、含油废水、冷却塔排污废水、脱硫废水等。其中,化学水处理系统酸碱再生废水、过滤器反洗废水、锅炉清洗废水、机组杂排水、输煤冲洗和除尘废水、含油废水、冷却塔排污废水等应当全部集中收集排入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进入脱硫废水处理装置,通过中和、除重金属、絮凝、沉淀等反应处理到水质满足《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高含盐量的化学再生废水单独收集后再生回用。锅炉酸洗废液应收集后进行中和,再排入综合废水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站的冲灰水系统的灰水比等参数应在设计指标范围内,处理设施各工艺环节主要控制参数要符合操作规程,保证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的沉降箱 pH 值、出水箱 pH 值、浊度、COD 控制范围等应当符合操作规范,pH 计、浊度仪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并保存手工监测比对记录。 直流冷却水、循环冷却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不得混入其他生产废水,且应严格控制水温,同时确保含盐量、pH 值、有机物浓度、悬浮物含量等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如果企业被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要求为准。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若企业被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时,应按照要求进行停产或者限产。 5、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6、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8、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9、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1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1、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采用手工监测的,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频次。12、自行监测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应符合《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地方管理要求。13、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4、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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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