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要求,颗粒物、VOCS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维和维护要求,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可行性技术指南、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等相关规定; (2)严格遵守并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严格按照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绩效分级指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措施;特殊天气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减排要求; (4)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严格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自行监测。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下列情形应当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
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