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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公开方式 时间节点 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依法规范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 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及时更新有变更的,手工监测数据于每次监测完成后次日公开;每年一月前公布上年度自行监测报告。 1.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其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其他信息需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