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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至

至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一般原则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2.有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及时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并应定期妥善收集过滤物。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a)熔融炉、热脱附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 GB 18484 中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温度应达到 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 2.0s 以上,燃烧效率大于 99.9%,焚毁去除率大于 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 5%。 b)铬渣干法处置过程中,收(除)尘装置收集的含铬粉尘应就近进入处理处置的工艺流程,不得随意处置;用于铬渣干法处置回转窑或立窑的除尘设备应选择适应高湿含尘烟气的净化设备。 c)医疗废物处置废气净化装置应具有杀菌、消毒功能,确保有效去除废气中的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金属等污染物,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除臭装置。废气净化装置的过滤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应按未处理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3.无组织排放 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应严格执行负压密闭式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无组织的污染物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对于干燥、破碎、筛分等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除尘设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 GB 16297 无组织排放要求,其中贮存、处置含硫量大于 1.5%的煤矸石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b)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根据分区填埋原则进行日常填埋操作,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方便及时得到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满足 GB 16297 无组织排放要求。 c)铬渣干法处置过程中因铬渣的装卸、设备故障以及检修等造成洒落的铬渣应及时清扫和回收。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应进行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 GB 8978 标准后方可排放。 b)危险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 GB 18598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 c)高温蒸汽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应首先收集进入废液处理单元作消毒处理,然后才能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 d)医疗废物处置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再次消毒,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消毒工艺设计应符合 GB 18466 中的有关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5.3.1 总体要求 排污单位应妥善收集、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处置应符合 GB 18599 的相关要求,或委托有能力处理相应固体废物的单位利用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其产生、贮存、收集、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 5.3.2 贮存、填埋污染控制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 GB 18599、GB 15562.2 和 HJ 2035 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厂区防渗、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等工作,有效防治二次污染。 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排污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 GB 18597、GB 15562.2、HJ 2025 和 HJ 2042 等标准规范,在危险废物接收、贮存、污染控制等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防止危险废物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过程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 GB18598、GB 15562.2、HJ 2025 和 HJ 2042 等标准规范要求,防止危险废物入场、固化、填埋、监测、封场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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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一、制定环境管理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非正常排放、无组织废气控制、异味控制及环境风险防范。 二、加强一般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确保达到全部利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专业制度,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 三、加强厂界噪声执行限值及标准。严格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昼间:6:00-22:00;夜间:22:00-6:00。 四、加强非正常排放预防及控制,加强设备维护管理。1.设备启动时,及时投运环保处理设施,并加强污染物指标控制,避免污染物长时间超标排放。2.加强设备维护管理。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 五、加“跑、冒、滴、漏”可能产生情况及控制措施。废水处理设备故障、管道泄露时,及时维修故障设备,防止泄露和做到达标排放。 六、突发环境事件管控要求:持证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认真落实《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纳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七、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气、废水达标排放。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