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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65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70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6.3.2.1 源头控制 a)排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预防技术,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b)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浸涂、辊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c)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 GB 24409 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减少挥发。 d)鼓励企业做好生产组织,同色车型集中喷涂;推广机器自动喷涂技术,减小换色容量;调整长短清洗程序,减少清洗溶剂用量。 e)鼓励企业在每个人工操作工位和机器人零点位置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确保洗枪、机器自动喷涂工作过程中废漆和清洗废溶剂的有效回收。回收的废漆和废溶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6.3.2.2 有组织排放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c)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d)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涂装生产线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喷涂室应设有效的密闭排风系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须经由密闭排气系统收集或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鼓励喷漆室采用循环风技术。 f)鼓励整车制造排污单位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 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 80%;对喷漆废气建设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g)废气燃烧装置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 h)涂装车间电泳、调漆间、点补室、总装车间补漆室产生的有机废气,总装车间着车测试产生的汽车尾气,在正常工况下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i)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6.3.2.3 无组织排放 a)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可能在密闭工作间进行,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 b)对于全钢客车车身、全钢车架焊接烟尘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c)对于发动机、变速箱等的机加车间,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含油雾废气集输、净化装置。 机械加工车间如采取全空调送排风系统,且外排废气均采取了净化措施可认为不存在无组织排放。 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b)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c)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d)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e)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未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废水处理设施不得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济环字【2018】204号)要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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