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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 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记录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不得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加油过程中的油品种类和销售量等,及卸油过程的卸油时间、油品种类、油品来源、卸油方式和卸油量等 1次/批次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加油枪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等。 1次/批次或班次。若污染治理设施出现异常,按1次/工况期记录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 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生态环境部《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流向、贮 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产生情况及时记录(更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且每次转移应填报电子转运联单。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年产3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出入口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要求执行“浙固码”,相关信息与“浙江危险废物在线”共享。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按实际记录 电子台账+纸质台账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