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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运营期东、西、北场界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南场界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从源头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单位污染物排放量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须认真落实环评、批复等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3.推进建设三次油气回收设施,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4.鼓励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发;鼓励夜间装、卸油以及引导车主避开夏秋季高温时段加油。5.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尽可能避开臭氧高发时段。6.做好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台账记录。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环办水体函〔2017〕323 号的要求执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HJ1276等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4.危险废物年产1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出入口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要求执行“浙固码”,相关信息与“浙江危险废物在线”共享。5.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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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设备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必须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管理,规范物料进出厂区管理,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