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a)有组织排放
1)排污单位应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安装差压计,及时更换布袋除尘器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2)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中,沥青烟收集处理装置宜优先选用不产生液态焦油等二次污染的净化工艺。
3)排污单位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4)排污单位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废气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开停车和检维修的时间和次序,做好开停车及检维修期间的污染控制措施,最大程度的回收、处理污染物、避免直接排入环境。
b)无组织排放
1)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骨料仓库应采用封闭结构,并采用定期抑尘措施;沥青罐呼吸口尽量采用密闭收集,最大限度的减少无组织排放。
2)排污单位除尘器灰斗卸灰不应直接卸落到地面,收尘粉应密闭或袋装、罐装等收集、存放和运输,卸灰口应采取遮挡等抑尘措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废水运行管理要求
主要针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等提出要求,包括: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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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年度执行报告。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
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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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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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废气环保设施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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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未建设的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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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至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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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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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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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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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至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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