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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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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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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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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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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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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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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产设施正常工况信息:主要生产设施名称及对应的产品名称、主要生产工艺、设施数量、编码、设施规格参数、累计生产时间、对应产品或半成品的实际产量等。
b)主要原辅料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累计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
c)燃料信息:燃料名称、累计用量、品质等。
d)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信息:生产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情况起止时间、产品名称、使用原辅料及燃料名称、起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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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每月记录 1 次。
2)主要产品或半成品实际产量:连续生产的,按月记录,1 次/月。非连续生产的,按照生产周期记录,1 次/周期。
3)原辅料:每月记录 1 次。
4)燃料:每月记录 1 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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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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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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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名称、编号、规格参数、控制污染物因子及其排放情况、对应排放口情况等。
b)非正常情况: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设施名称、编号、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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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常工况:每月记录 1 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 次/工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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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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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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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工监测记录等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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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申请表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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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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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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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检查、维护记录情况等。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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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管理信息:按月记录,1 次/月。
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按照正常期间规定频次记录;对于停产或者错峰生产的,原则上
仅对停产或者错峰生产的起止日期各记录 1 次。
企业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每日记录 1 次。具体内容见 8.1.3.5。
其他信息: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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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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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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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非正常情况: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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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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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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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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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信息:包括代码、名称、类别、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污染特性、年产生量等。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包括代码、名称、出厂时间、出厂数量、出厂环节经办人、运输单位、运输信息、运输方式、接收单位、流向类型等。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包括代码、名称、产生时间、产生数量、转移时间、转移数量、经办人等。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环节:包括来源、代码、名称、入库/出库时间、入库/出库数量、经办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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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情况:每年记录1次。
2)流向:每月记录1次。
3)出厂环节:每批次记录1次。
4)产生环节:按日或按班次计记录1次。
5)贮存环节:按日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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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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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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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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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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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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