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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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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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在进行自行监测时,企业需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建立并实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若是由第三方进行监测,需要确认第三方资质。手工监测测定方法以实际化验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化验方法为准。(2)保障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在线监控数据能如实反映企业排污情况,数据真实有效。按要求实现与环保部门的实时联网。当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需采用人工监测。 (3)做好初期雨水的收集及处置工作,确保初期雨水达标排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和冬防管控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遵照地方政府规定执行。若国家或地方发布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4)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台账记录工作。(5)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公开上报梧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 (6)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要求公开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 (7)收集并妥善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污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排污单位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应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收集、贮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台账记录。 (8)遵守并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新要求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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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